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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以假乱真 给钱可开死亡、火化证明(图)

时间:2024-04-19 17:08:31点击: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华林路上的一个号码,称想要办张六级证书。接电话男子一听有生意上门,立马滔滔不绝介绍起来:“我们公司是排版、扫描、印花一条龙,只要你给钱,我们什么证都能办,而且保证不会被认出来。”

  当记者表明想办一张英语六级证书时,该男子表示非常容易办到,只需记者提供照片、学校、身份证号码等简单资料,一天就可以搞定,“可以告诉你的是,我们会做得比真的还真。”

  见记者有些迟疑,接电话男子主动说可以发送一张他们制作的六级证书让记者看。而当记者说想要现场查看时,该男子拒绝了记者的要求,称他们行内没有见面的规矩。当记者询问男子地址时,男子就挂掉了电话。

  随后,记者与另一办假证的人取得联系。记者事后查询得知,这个电话号码归属地为福州。接电话的是一女子,她向记者报价:“本科证件200元、硕士证件280元、盖章80元、证明文件120元……价钱可以再商量,两天取货。”

  这位女子告诉记者,她做这一行已经6年多了,熟悉各种证件制作流程,可以保证质量。当记者试着询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能不能办理,该女子表示可以。“你只需供给姓名、年纪、医院、死亡原因、殡仪馆名字,我们半天就能帮你做好。文字方面我们都可以帮你代写,收费150元。保证和真的一模一样,不会被识破。”

  当记者提出想实地交材料时,该女子表示没有必要,她会给个邮箱,记者把材料传送过去就可以了。

  这次接记者电话的是位外地口音的男子。记者表示想刻个“省人民政府防空办”的章,该男子回应记者,不管是圆的还是方的,他们都能刻,和正规的一样。

  “我们刚开始做的时候也怕被发现,怕被抓住。但是后来,连政府机关都找我们刻章,我们也就放心了,说明我们的技术是过关的,不会被查出来。”

  对于办公地点,这位的倒是很爽快地告诉记者他们在火车站附近,记者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找他们。

  在记者随后拨打的数十个电话中,得到的回答大同小异,均表示可以制作任何证件,而且毫无风险。

  记者了解到,对于制售假证这一行为,有关部门也是连续多次开展打击活动,但是兜售假证活动依然猖獗。采访中发现,不少人认为制作或使用一、两张假证不会构成违法犯罪。一般要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或数量较多才能算是犯罪,若达不到这些条件,顶多行政处罚或罚点款就没事了。

  熊某,男,2004年,曾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漳州芗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李某(熊某母亲)也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与其儿子同案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出狱后,母子二人仍不思悔改,与家人合伙重操旧业,以芗城区下岱山村一租房为据点再行制假活动。去年以来,该团伙李某、熊某某(熊某弟弟)、谭某(熊某之妻)等人在市区一些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墙上到处张贴“”广告。

  经法院查明,该团伙共为他人制作假身份证4张、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本、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本,这些假证的使用严重地危害到企业生产、工程作业的安全。

  最后,熊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李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谭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哺乳期,量刑予以考虑);熊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胡某因想到漳州某医院做引产手术,但院方要求其出示相关引产证明材料。胡某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证明材料,便想办假证来应付。随后,胡某以50元的价钱,从制假者手中得到一枚伪造的“芗城区人民政府南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和一份“芗城区人民政府南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材料。后来,胡某认为有了证明材料就可以了,便将伪造的公章退还给制假者。

  2009年2月25日,胡某拿了伪造的证明材料到医院做引产手术。2009年6月18日上午,南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胡某持伪造证明材料做引产手术,当即报警。

  2009年6月19日,胡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2010年5月14日,胡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移送起诉,目前检察机关正对此案进行审查。

  触法后的胡某认为自己没做假证,不能算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实,她的这种行为已是制假证者的共犯,所以应负刑事责任。

  对此,芗城区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从司法实践上看,只要制作一张假证、一枚假公章(刑法所规定的假证章类型),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如伪造一张假居民身份证或一张国家机关证件(如驾驶证、行驶证),均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案例即是例证。

  相信看到漂亮美丽的街道、墙面被涂满“”字样,很多人是深恶痛绝。这不仅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形象美观,而且危害了国家对证件、印章的正常管理。那么,法律对于这些“”行为都有哪些追究的条文呢?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规定了刑法第280条的罪名是,第1款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3款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批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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